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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设立无偿献血奖奖项分:"无偿献血奉献奖"、"无偿献血促进奖"、"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市)奖"。 第三条 省"无偿献血奉献奖"分为金、银、铜奖,分别奖励自愿无偿献血达到35次、25次、15次的无偿献血者。 第四条 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以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捐款项人民币40万元以上或捐赠捐血车、采血设备价值40万元以上的单位; 捐款项人民币20万元以上或捐赠采血设备价值20万元以上的个人;长年为无偿献血事业提供公益性服务和宣传的单位及个人;以其它形式为推动我省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及各界人士。 第五条 省"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市)奖"用以奖励无偿献血连续一年以上达到100%满足临床用血的市(县、市)。 第六条 由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组成"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负责对所报评奖材料进行审核、评定。 第七条 省无偿献血表彰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表彰省"无偿献血奉献奖(金奖)"、"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无偿献血先进市(县、市)奖"的获得者。"无偿献血奉献奖(银奖、铜奖)"获得者经无偿献血表彰奖励评定小组审批后,委托各市人民政府、红十字会联合进行表彰。 第八条 献血者的无偿献血次数、捐赠单位或个人捐赠数额达到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和"无偿献血促进奖"条件时,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分别向省卫生厅、省红十字会报告并提供有关材料申报国家无偿献血奖项。 第九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人员。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则:献血量以全血200毫升为一次、400毫升为两次。成份血每一个机采单位按四次计算。 《献血法》实施前的无偿献血次数可累加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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